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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[税务总局明确个人向灾区捐赠的个税征管问题] 信息详情
    • 税务总局明确个人向灾区捐赠的个税征管问题
    • 添加时间:2008年05月24日
    • 新华网北京5月22日电(记者李延霞、王宇)记者22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,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,就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做出明确规定。
       
      通知表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,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,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、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,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,依法据实扣除。

      通知指出,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、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,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,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、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,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,依法据实扣除;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,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、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,依法据实扣除。

      通知说,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,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、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。